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周秉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47號 原 告 周秉緯 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律師 陳瑾筠律師 被 告 敦峰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設立地址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3樓,而經本院詢問結果,原告任職期間勞務提供地都在淡 水,有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故依上述法條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