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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51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楊千儀

上訴人
富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鎮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雲翔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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