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陳正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鈺翔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有關因財產權上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5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準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40元(計算 式:4,140+4,5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