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
    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
    陳正翰

  • 被告
    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鈺翔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有關因財產權上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5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準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40元(計算 式:4,140+4,5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李依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