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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 上訴人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美麗、吳明韋、新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7,5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5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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