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1號
- 原告
- 高雅媛
- 被告
- 蘇格蘭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起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為私法人,公司登記之設立地址在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見本院限閱卷),原告也於起訴狀表示提供勞務地為台北市○○路000巷00號1樓(見本院卷第9頁),故依上述法條規定,本院均非管轄法院。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