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劉以全

原告
高雅媛
被告
蘇格蘭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起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為私法人,公司登記之設立地址在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見本院限閱卷),原告也於起訴狀表示提供勞務地為台北市○○路000巷00號1樓(見本院卷第9頁),故依上述法條規定,本院均非管轄法院。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