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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70號

給付薪資債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劉以全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王若盈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第77條之15第3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韋室內裝潢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原告請求為變更訴之聲明,應補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變更後之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1,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00元外,尚應補繳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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