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陳正翰
- 原告高凡正、羅文忠、羅英世、林建宏、吳宗憲
- 被告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告 三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翰 被 上訴人 即 原告 高凡正 羅文忠 羅英世 林建宏 吳宗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8號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陸仟玖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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