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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吳幸娥

原告
時純先
訴訟代理人
游正曄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旭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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