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7號
- 原告
- 劉愛群
- 訴訟代理人
- 黃啟銘律師
- 被告
- 冠源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昭良
- 被告
- 鴻滕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原玉玲
- 法定代理人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洪惠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8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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