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侯佩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99號 原 告 侯佩妤 張雁雲 蔡坤城 何泳隆 兼前四人訴 訟代理人 蘇菀婷 訴訟代理人 葛志強 被 告 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 理 人 周麗瑟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明穎 蘇士翔 被 告 吳美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