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2號
- 聲請人
- 福融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力元
- 代理人
- 蘇志倫律師
- 相對人
-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戊
-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0樓 之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之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段00號9樓之10,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