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福融投資有限公司、胡力元、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貴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福融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力元 代 理 人 蘇志倫律師 相 對 人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0樓 之00 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之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 ○○○路○段00號9樓之10,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