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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林琮欽

  • 當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李美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代 理 人 李美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興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條規定,可知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報酬 金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本院前於民國111年5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5萬元,且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26日送達聲請人等情,有送達證書可證。聲請人迄今猶未預納,顯已逾期,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且本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不得聲請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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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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