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張敏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張敏真 上列聲請人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台灣華特迪士尼股份有限公司為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除外國公司另有指定清算人者外,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80條第1項、第2項、第3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福斯影片公司)之清算人,福斯影片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清算完結,聲請人指定台灣華特迪士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特迪士尼公司)擔任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華特迪士 尼公司為福斯影片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福斯影片公司之清算人,福斯影片公司已於111年5月31日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111年7月26日新北院賢民事律111年度司司字第288號函准予備查,參以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依法即無不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10年度司司字第29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1年度司司字第31號請求清算展延事件 、111年度司司字第288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之卷宗確認無訛。本院審酌華特迪士尼公司經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為該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其亦願擔任保存人,此有董事會議事錄、華特迪士尼公司願擔任簿冊保存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同意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88號卷)。是以,聲請人聲請指定由華特迪士尼公司擔任福斯影片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應屬合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華特迪士尼公司為福斯影片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