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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63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高文淵

聲請人
李慶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亞洲光寶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李慶松為亞洲光寶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亞洲光寶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亞洲光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光寶公司)因業務因素,於111年3月31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經報請新北市政府以111年4月15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18026344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經本院於111年5月10日以新北院賢民事謙111年度司司字第205號函准予清算人就任備查在案。亞洲光寶公司已於111年8月18日清算完結,爰聲請指定李慶松為亞洲光寶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核准解散登記函、亞洲光寶公司變更登記表、願任清算人同意書、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報紙公告、願任簿冊保管人同意書、選任簿冊保管人之股東會議事錄、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所得稅稅額繳款書、保管之帳冊明細清冊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1年度司司字第20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1年度司司字第442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前聲報於111年3月31日就任亞洲光寶公司之清算人,於同年5月10日經本院以新北院賢民事謙111年度司司字第205號函准予備查,且亞洲光寶公司清算完結後,並經本院於112年1月3日以111年度司司字第442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審酌李慶松為亞洲光寶公司之清算人及為股東所選任,由其擔任亞洲光寶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應屬合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李慶松為亞洲光寶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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