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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3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20號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債務人
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正雄
債務人
周正雄
債務人
王文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參萬參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順耀國際有限公司前邀同周正雄、王文達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相對人順耀國際有限公司簽立借款金額為新臺幣600萬元之動用申請書,利率依年利率3.51%計算(依中華郵政(股)公司二年期之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415%,目前二年期機動利率為1.095%,證四);並申請開發信用狀,由聲請人墊款新臺幣1,799,910元、1,999,700元、2,499,475元、3,700,760元(證三),利率依年利率2.85%計算(依中華郵政(股)公司一年期之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79%,目前一年期機動利率為1.060%,證四),依前揭契約書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1年2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14,933,26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03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6683元 王文達、周正雄、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51%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王文達、周正雄、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51% 003 新臺幣539973元 王文達、周正雄、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5% 004 新臺幣599910元 王文達、周正雄、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5% 005 新臺幣749843元 王文達、周正雄、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5% 006 新臺幣0000000元 王文達、周正雄、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5% 007 新臺幣0000000元 王文達、周正雄、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5% 008 新臺幣0000000元 王文達、周正雄、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5% 009 新臺幣0000000元 王文達、周正雄、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5% 010 新臺幣0000000元 王文達、周正雄、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6683元 王文達、周正雄、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3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王文達、周正雄、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3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3 新臺幣539973元 王文達、周正雄、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4 新臺幣599910元 王文達、周正雄、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5 新臺幣749843元 王文達、周正雄、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6 新臺幣0000000元 王文達、周正雄、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7 新臺幣0000000元 王文達、周正雄、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8 新臺幣0000000元 王文達、周正雄、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9 新臺幣0000000元 王文達、周正雄、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10 新臺幣0000000元 王文達、周正雄、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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