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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債權人
巨圓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寶勳
債務人
張軒瑋即士宸實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軒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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