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巨圓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宋寶勳、張軒瑋即士宸實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44號 債 權 人 巨圓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寶勳 債 務 人 張軒瑋即士宸實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軒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