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藍海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劉威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張思涵 債 務 人 藍海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威廷 人 兼法定代理 李進倫 人 樓 法定代理人 李彥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