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8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01號
- 債權人
- 王建勝
- 債務人
- 大吉國際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李冠廷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趙櫻矯
一、債務人大吉國際有限公司、趙櫻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伍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冠廷、趙櫻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趙櫻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00,000元 大吉國際有限公司、趙櫻矯 自民國111年03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新臺幣 400,000元 大吉國際有限公司、趙櫻矯 自民國111年0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3 新臺幣 450,000元 大吉國際有限公司、趙櫻矯 自民國111年0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附表二: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50,000元 李冠廷、趙櫻矯 自民國111年0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新臺幣 600,000元 李冠廷、趙櫻矯 自民國111年0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