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利陞機械有限公司、陳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9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林振仰 債 務 人 利陞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雅婷 人 債 務 人 陳雅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利息: 序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5,000元 自110年12月13日起 至111年3月22日止 年息2.215% 自111年3月23日起 至111年3月31日止 年息2.465% 自111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465% 2 247,500元 自110年10月13日起 至111年3月22日止 年息2.215% 自111年3月23日起 至111年3月31日止 年息2.465% 自111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465% 違約金: 序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5,000元 自111年1月13日起 至111年3月22日止 按年息2.215%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3月23日起 至111年3月31日止 按年息2.465%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4月1日起 至111年7月12日止 按年息3.465%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465%百分之二十計算 2 247,500元 自110年11月13日起 至111年3月22日止 按年息2.215%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3月23日起 至111年3月31日止 按年息2.465%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4月1日起 至111年5月12日止 按年息3.465%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5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465%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