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9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940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林振仰
- 債務人
- 利陞機械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雅婷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雅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利息:
違約金: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序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5,000元 自110年12月13日起 至111年3月22日止 年息2.215% 自111年3月23日起 至111年3月31日止 年息2.465% 自111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465% 2 247,500元 自110年10月13日起 至111年3月22日止 年息2.215% 自111年3月23日起 至111年3月31日止 年息2.465% 自111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465% 序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5,000元 自111年1月13日起 至111年3月22日止 按年息2.215%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3月23日起 至111年3月31日止 按年息2.465%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4月1日起 至111年7月12日止 按年息3.465%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465%百分之二十計算 2 247,500元 自110年11月13日起 至111年3月22日止 按年息2.215%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3月23日起 至111年3月31日止 按年息2.465%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4月1日起 至111年5月12日止 按年息3.465%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5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465%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