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震翔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07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鍾幸玲 債 務 人 震翔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威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貳萬捌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