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2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89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陸政宏
債務人
丁致維即力宇消防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柒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204號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起 算 日  (起至清償日止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0.1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0.2 001    805,345元         111年1月15日                               7.54%               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止  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42,383元 111年1月15日 7.54% 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止  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339,091元        111年1月15日                         7.54%              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止  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84,772元 111年1月15日 7.54% 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止  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