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丁致維即力宇消防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丁致維即力宇消防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柒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204號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起 算 日 (起至清償日止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0.1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0.2 001 805,345元 111年1月15日 7.54% 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止 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42,383元 111年1月15日 7.54% 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止 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339,091元 111年1月15日 7.54% 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止 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84,772元 111年1月15日 7.54% 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止 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