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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6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48號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長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復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其中貳萬伍仟參佰零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8/12/28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25303元及專案補貼款$69920元共計新臺幣$9522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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