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82號
- 債權人
- 馨庭生活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世豪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戴士捷律師
- 債務人
- 邱勢普
陳和宜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淑卿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邱勢普、陳和宜分別應收款項及應繳回債權人公司之款項若干?本件請求就各債務人應繳回之款項請求二債務人為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如主張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者,應就債務人二人為共同不法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加以說明,並提出相關足釋明該二人為共同不法侵權行為之文書證據。
二、就依合作契約書第九條中約定債務須為公司所有股東共同承擔一節,該應繳回金額新台幣21000元係應由所有股東共同承擔?抑或係四名股東均應各繳回21000元?如係應所有股東共同承擔,本件請求二債務人連帶給付全部金額之法律及事實上依據為何應予說明,並提出相關足釋明債務人等應就該金額為連帶給付之文書證據。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