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6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52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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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蕭倍昌
-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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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人 張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陸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