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義豐、虹曜電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吳怡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虹曜電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83848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9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17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Y083848。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