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紀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37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王世宏 債 務 人 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紀宇 人 債 務 人 黃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貳拾柒萬捌仟肆佰捌拾貳伍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