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0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065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債務人
- 光輪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冠融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肆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