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大吉國際有限公司、李冠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07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大吉國際有限公司 兼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冠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零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0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壹佰貳拾參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貳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