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世禾電子有限公司、劉家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0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世禾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家銘 人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玖仟柒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利息: 序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1 478,689元 自110年12月12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1.5%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3.14% 2 21,013元 自111年2月12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1.5%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3.16% 違約金: 序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利率 1 478,689元 自111年1月13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0.15%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111年7月13日止 0.314% 自111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628% 2 21,013元 自111年3月13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0.15%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111年9月13日止 0.316% 自111年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632%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