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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0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078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陸政宏
債務人
世禾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家銘

人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玖仟柒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利息:

違約金: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序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1 478,689元 自110年12月12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1.5%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3.14% 2 21,013元 自111年2月12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1.5%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3.16%
序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利率 1 478,689元 自111年1月13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0.15%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111年7月13日止 0.314%   自111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628% 2 21,013元 自111年3月13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0.15%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111年9月13日止 0.316%   自111年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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