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82號
- 債權人
-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富士全錄股
- 債權人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勝田明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松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因債務人松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法人,訴訟文書應向其法定代理人住、居所送達,始生效力,經核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張梅華戶籍設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