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紀宇、黃素貞、陳照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6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施凱升 債 務 人 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宇 債 務 人 陳紀宇 債 務 人 黃素貞 債 務 人 陳照潤 一、㈠債務人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紀宇、黃素貞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紀宇、黃素貞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照潤、陳紀宇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佰零伍萬陸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債務人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紀宇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陸萬伍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紀宇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壹佰陸拾參萬零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紀宇、黃素貞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美金伍萬陸仟零參拾點肆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㈦債務人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紀宇、黃素貞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美金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㈧債務人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紀宇、黃素貞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美金參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㈨債務人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紀宇、黃素貞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美金柒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㈩債務人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紀宇、黃素貞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肆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紀宇、黃素貞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美金柒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紀宇、黃素貞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美金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紀宇、黃素貞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美金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紀宇、黃素貞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美金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紀宇、黃素貞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美金玖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素貞、陳照潤、陳紀宇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