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6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668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債務人
- 富源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瑋
- 債務人
- 胡瑋
一、債務人富源水產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上開債務人富源水產有限公司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富源水產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胡瑋給付之。債務人富源水產有限公司、胡瑋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