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摩根創意有限公司、林翰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3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摩根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翰恂 債 務 人 林翰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伍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伍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