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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
    同心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837號 債 權 人 同心行銷有限公司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俊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行銷委託契約書載明,該等服務報酬應於金融機構將貸得款項撥入委託人帳戶後給付,經命補正提出金融機構撥款證明,迄今仍付之闕如,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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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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