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0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040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葉健中
- 債務人
- 宋奕霖即小蒼蘭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玖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肆拾伍萬玖仟伍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