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1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168號
- 債權人
- 陳右家
- 債務人
- 德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勝福
- 債務人
- 沈忠聖
一、債務人德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沈忠聖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貳佰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