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詮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奕志、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慶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542號 債 權 人 詮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志 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伍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20542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5,560元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09年10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新臺幣 143,305元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09年11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新臺幣 158,361元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09年12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新臺幣 68,051元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0年01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