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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8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899號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法定代理人
沈弘祚
債務人
飛洋有限公司
兼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沈世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參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2計算之利息(自借款撥付日起,按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0.5%機動計息,按月計付;另自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後按中華郵政公司定儲二年機動,加碼年利率2.275%計算,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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