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9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933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辜興隆
- 債務人
- 集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春華
- 債務人
- 鄭春華
米介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捌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其中(一)肆拾參萬捌仟零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壹拾貳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壹拾貳萬壹仟零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四)壹拾柒萬伍仟貳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五)壹拾伍萬捌仟貳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六)壹拾陸萬玖仟玖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