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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債 權 人
研順食品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春秋
債 務 人
陳昱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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