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研順食品器具有限公司、徐春秋、陳昱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號 債 權 人 研順食品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春秋 債 務 人 陳昱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