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號
- 債 權 人
- 研順食品器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春秋
- 債 務 人
- 陳昱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促字第21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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