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研順食品器具有限公司、徐春秋、陳昱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號 債 權 人 研順食品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春秋 債 務 人 陳昱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陸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