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169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劉友傑
- 債務人
- 廣大豐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美融
- 債務人
- 江美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第二頁第24行中關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