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廣大豐國際有限公司、江美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1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劉友傑 債 務 人 廣大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美融 債 務 人 江美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二頁第24行中關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