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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1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劉友傑
債務人
廣大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美融
債務人
江美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第二頁第24行中關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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