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李咸曉、晶輝企業有限公司、許文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197號 債 權 人 李咸曉 債 務 人 晶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