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嚴陳莉蓮、吳國正
- 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運達流通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參仟柒佰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14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運達流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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