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張智傑即一起發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2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張智傑即一起發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參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及自 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2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1%利率百分之十;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即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3.12%利率百分之十, 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即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3.12%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