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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6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債權人
穩揚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福文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其承攬債務人之捲門工程並已依約完成系爭工程,且經驗收合格,亦已逾保固期限,然債務人尚有保留款新臺幣39,582元尚未給付等語。惟查債權人提出之簡易合約書,其所載保固期限為驗收合格日起算一年,又關於保固保留款之付款辦法係驗收合格開立保固切結書申請退還,則債權人尚未釋明得否向債務人請求保固保留款,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1年7月28日、111年8月3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提出相關文件釋明本件已逾保固期限,債權人已分別於民國111年8月1日、111年9月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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