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淑貞、陳木坤
- 當事人昀昇金屬有限公司、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963號 債 權 人 昀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債 務 人 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肆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壹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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