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3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323號

債權人
沈孟瀚
債務人
億隆金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桐
債務人
李瑞桐
債務人
張阿党

一、債務人億隆金箔有限公司、張阿党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對債務人李瑞桐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億隆金箔有限公司、李瑞桐、張阿党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觀之,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億隆金箔有限公司,並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債務人張阿党則為票據背書人;另雖債務人李瑞桐為億隆金箔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上揭支票上蓋章,惟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上揭支票係債務人李瑞桐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實為億隆金箔有限公司,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債務人李瑞桐既非發票人,則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