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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
    協儷實業有限公司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動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575號 債 權 人 協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琇蘭 債 務 人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債 務 人 台灣動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妤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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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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