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曾炳榮即銘洋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9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曾炳榮即銘洋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貳萬貳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其中(ㄧ)壹佰壹拾參萬柒仟柒佰參拾元;(二 )貳拾捌萬肆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各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12計算之利息,暨各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